一、收入確認問題
對于高科技企業、新興企業的收入確認,我國目前尚無明晰的會計核算準則,這類企業的收入核算沒有法定的核算依據,根據我國目前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收入》,CPA應考慮以下原則:
1.必須有交易的合同或協議。在一般情形下,應有雙方認可和簽署的書面協議;特定情形下,也可有其他形式的協議。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能滿足,如果沒有交易協議也不能確認收入。
2.產品開發完畢并已提交。即如果公司仍然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則不能將其確認為收入。交易金額可以可靠的計量。交易金額和到期日必須是確定的,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了買方有撤消購貨的條款,例如可以試用后退回,則交易金額應視為不確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缺少按正常商業慣例支付價款且必須在特定期限以內,則交易時間應視為不確定,出現上述情形時,必須在款項收訖時才能確認收入。
3.與交易金額相聯系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即款項具有合理的可收回性。對于簽署有提供附加產品的協議,若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可首先確認已銷售產品的收入,要分步確認附加的產品收入。即:(1)末提供產品對已提供產品的功能不具有重要作用;(2)待銷售的產品未來銷售情況不會引起已銷售產品收入的喪失或減少;(3)開發商有客觀事實證明末提供產品有存在的價值。如果產品從末單獨銷售,價格的設立必須有相應的授權,也就是在推向市場前價格不會改變,未提供產品的收入只有在所有條件滿足的前提下才可以分步確認。如果未提供的是技術服務,則其收入按服務時間確認,并且對收入的折扣也應按比例分配到所提供的服務上。
二、研究開發費用問題
創業公司研發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對盈余管理具有重要影響。在項目的研究階段,公司不能證明存在著可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因此,該支出在發生時應確認為費用。只有當企業可以證明以下各項時,開發費用才能資本化。(1)完成該無形資產,使其能使用或銷售,在技術上可行;(2)該無形資產很可能產生未來的經濟利益;(3)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使用或銷售;(4)對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的計量。
值得說明的是,在以前期間確認為費用的項目支出,不應在以后重新確認為無形資產的一部分,此外。CPA還應關注資產減值準備、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以及共同控制資產或經營等特殊會計問題。由于在二板市場上市企業多數是高科技企業,在公司運作前期,可能更多的企業是研發與經營并舉,如果嚴格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線對于企業的利潤形成將有極大的影響。現行的會計準則對此規定得較籠統: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這種籠統的規定對實踐缺乏指導意義。在一些主板上市的企業中,為包裝上市或虛增利潤,獻出現了期間費用資本化現象。
鑒于高科技企業的研發投人比例較大,對會計研發費用的合理核算將影響到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CPA應該嚴格界定科技企業研發費用的形成與攤銷,更嚴格地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防止期間費用資本化或資本性支出期間化。在財務資料中,CPA應關注公司有無重點披露無形資產的情況,特別是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
三、關聯交易問題
關聯交易是關聯一方或雙方為了影響本方或對方的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的有意作為,往往是影響其業績的一個主要方面,對于投資者關注程度一向極高的關聯交易問題,CPA應關注創業公司是否嚴格關聯交易披露。
創業公司的發起人為取得或保留上市資格這一稀缺資源,很可能依賴關聯交易調節經營業績。CPA除應重點關注創業公司的相關披露是否按《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外,還應關注其有無披露核心技術人員關聯方的有關情況。創業公司關聯交易的成交金額或交易標的價值在100萬元以上,或是否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以上,上市公司應較詳細地予以披露;而當關聯交易總額或涉及的資產總額高于100萬元或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產值的5%以上時,創業公司須提交股東大會批準。這樣,大大減少了上市公司黑箱操作、操縱利潤的空間。此外,創業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須披露持股量列前十名的自然人、董事及高管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等個人持股、家屬持股、公司持股等情況,便公司透明度大大提高。
筆者認為,對關聯交易信息的審計,是對創業上市公司整個業績進行業績審計的重點所在,所以該項審計結果,直接影響到對于企業經營狀況的判斷,這更應引起CPA的廣泛重視。在關聯交易披露中,往來和融資是被披露的重點,要求其必須清楚明了。例如,對于關聯交易定價的披露,由于其內容復雜,所以必須加以分類,或者進行匯總。否則,容易造成含糊不清的局面。